几岁以下属于儿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18岁以下的人皆属儿童。我国相关法律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人定义为“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也就是说,只要未满十八周岁,不论高低胖瘦、健康状况如何,都是儿童(虽然现实中经常有人把成年残疾人才叫做“孩子”)。同时,由于十八周岁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成年年龄界限,一旦超过这一年龄,就不能再称为儿童了——哪怕其实你只有十七岁。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十八周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它只是成年人与儿童之间的年龄界线,并不意味这着十八周岁之后的人就突然有了完全的行为能力!事实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即使成人已满十八周岁,但只要其精神状况正常,父母就仍然具有监护权。中国也不例外,《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尽管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我们必须明确,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是绝对高于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的。
那么,是不是到了十八岁就意味着成年呢?不是的。国际上通行的成人标准并不是以年龄来区分的,而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大多数国家的成年法定年龄都为十八岁,但也有例外。
例如,美国所有州的刑法中均规定,年满十二岁的少年犯下重罪时即被视为成年,须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多数州,未满16岁的童工是不允许受雇于企业的);而在英国,年满十四岁的未成年者就会被视为具有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而在日本,当未成年人犯罪后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其刑事责任便会自动转为刑事处分,此时也视为其已然成年。 不能仅凭年龄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