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几个月的避孕套?
避孕套这种东西,理论上说,应该没什么人去买过期的吧 不过,万一有人买过期的呢…… 于是我决定搜一下“避孕套 过期”,看看到底有多少奇葩事。 先搜到一条新闻——2016年,西安一女子网购到一瓶过期避孕套,要求商家赔偿,被驳回起诉。
据该女子说自己是在逛淘宝的时候,无意中发现的,这盒避孕套。 当时盒子已经破损,她就打开检查了一下,发现里面11只避孕套已经全部过期了。于是,她申请退款未果后,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经营者华某某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得的利益,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0元(含购买避孕套价款27.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真的是……大快人心!!!
然后我又搜到了2015年的一个案例,是关于“卫生巾 过期”的。 同样是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卫生巾 过期”。 我们注意到,时间显示的是2015年。 在检索出来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卫生巾过期引发的消费权益纠纷案。 某百货大楼销售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过期,被消费者李某投诉至工商部门,要求该商场作出三倍价款的赔偿。工商部门对此做出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商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但是,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工商部门则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做出了不予支持的答复。
随后,消费者将工商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判令工商部门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案作出裁决。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有权机关依法出具,具有严肃性、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本案中,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未列明案涉商品的价格,但考虑到购物小票及银行转账明细单均显示购买单价为69元/包,且被告认可已收取原告货款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价格为69元/包。 被告作为销售者,有依法检验进货渠道、查验供货商资质以及对所售商品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的义务。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销售涉案商品时不知该商品已过有效期,应认定被告对涉案商品过期一事是明知。 被告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真是一波神奇的操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