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籍贯随谁?
在人们的印象中,子女的户口应该随父母的户口,实际上,新户口条例已经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公民由农村户口准予迁往城市户口”的规定,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公开,允许公民自由选择户口登记的常住地。按新《户口条例》以及公安部和各地新的户口管理实施办法,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父或随母;
成年子女户口的去处,则由本人自定:有稳定就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落入就业地市、县的城镇;有稳定住所,可落入当地;有亲属可以依靠的,可投靠落户;无处落户的,可落入就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才中心、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派出所,等等。
新《户口条例》对于籍贯的记载,作了比旧《户口条例》从宽的规定,如果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迁徙,而且子女一直在迁入地定居生活,可随父或随母的户口登记籍贯,也可按自己意愿选择父亲或母亲户口登记的籍贯,如果父母离婚后,子女确定由一方抚养,也适用上述规定。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离婚,子女抚养权确定在一方,子女可随其抚养一方的户口登记的籍贯,可按实际抚养方自己愿意选择其户口登记的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