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孩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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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孩子一般是跟随母亲。(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父母双方均争取两周岁以下子女直接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直接抚养的能力和条件,一方主张自己直接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不适用前述原则而由其直接抚养,对此应当由主张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8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尊重其意愿,行使其自主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权利。对于尚不满8周岁但在实际生活中已能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子女,在决定随哪一方生活时应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要行使该条规定的权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父或母双方均要求该未成年子女随其共同生活;2、该未成年子女已年满8周岁且有自主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3、该未成年子女目前所处的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或者随另一方生活对子女有利,且该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该方共同生活。)

在父母双方同为争得未成年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工作情况、思想品质、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与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关系、双方父母的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为之选择更妥善的一方作为抚养人。(对于8周岁以下的有自主选择意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行使该条权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否则父母仍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居住均不协商的,如果双方都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应当按照离婚时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判决,即离婚后子女仍随谁共同生活就不改变现状继续由谁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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