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哺乳假如何申请?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个时间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仲裁机构都应当执行。 但是,不少单位考虑到实际工作困难,与职工协商后,采取集中哺乳的方式,既保证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解决了单位的实际困难,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一是要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二是要明确集中哺乳的时间、地点以及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三是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实践中,有一些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要求哺乳期女职工无偿加班,对于这样的请求,我们主张坚决不行。
首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并且约定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遵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期的女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加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不影响婴儿健康的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延长时间的可操作性,由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监督。 最后,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及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